第一條 擴大外派勞務數量,增加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外派勞動人員,鼓勵以下幾種勞務輸出形式﹕
--向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的行業投資或進行合作和合營,帶動勞務輸出;
--在向國內三資企業和外商駐陝機構提供勞司服務的同時,向其國境外的企業或機構提供勞務服務;
--利用個人在國外的各種關系,通過合法手續,向國外的企業和機構提供勞務服務;
--能夠學到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外派勞務人員專業水平和技能的勞務輸出;
--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和實施“五七扶貧攻堅計劃”的勞務輸出。
第二條 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市、各部門開展對外承包勞務的實績和實力,為其所屬的外貿、工貿、
技貿和其他有實力的企事業單位申報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
對經營不善,連續三年不能完成省政府下達指標的外經企事業單位,實行限期整頓。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外貿、工貿、技貿、出口生產企業、企業集團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等經濟實體,
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發展跨國經營,以多種多樣的投資比例、投資方式和經營方式組建海外企業。
國內投資者從海外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支持有外經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與沒有外經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通過聯合、協作,將對外優勢集成、組合起來,
增強群體競爭實力,承攬從咨詢、勘測、設計、施工、安裝、經營到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的總承包工程項目,
帶動國內機電產品特別是成套設備出口,提高對外承包勞務的經濟效益。
加強和擴大同國內外大承包商的聯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促進對外承包勞務向高層次發展。
第五條 鼓勵設計院所走向國際市場,承攬各類設計任務,以設計為“龍頭”,帶動勞務輸出和產品出口、技術出口。
對承包建設項目,推動本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根據外經企事業單位業務實際需要,每年為其有關人員辦理“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國手續。
中央駐陝外經企業單位的人員出國,經主管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外派工程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
第七條 以援外為先導,拓寬外經業務,把援外工作同整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鼓勵外經企事業單位在積極承攬、認真完成援外建設項目的基出上,利用政府貼息、銀行貸款,以合資、合營、合作等多種方式,
帶動國內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的出口和海外企業的發展。
第八條 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貸款指標,扶持對外承包勞務。由銀行根據外經企事業單位的業務實績,
並征求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意見,核定其貸款規模。對于帶動機電產品出口和經濟效益明顯的建設項目,實行信貸優先。
第九條 積極支持爭取國際援助項目。對爭取到的援助項目,優先落實配套資金,在實施過程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第十條 加強對受援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執行。受援的設備、物資和車輛不得隨意上調或挪作它用。並按照援助方的要求,
做好使用和維修保養的詳細紀錄。省上的配套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項目按國家援助方的簽約順利完成,
為爭取新的受援項目打好基礎。
第十一條 由銀行對有業務往來的外經企事業單位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對外開具保函的信譽等級。
對實力強、資信好的企事業單位,核定信譽擔保額度,在此額度內,銀行為其出具對外投標、履約和預付款等保函;
對其他資信等級的外經企事業單位,由銀行確定開具對外保函的抵押金比例;對個別企事業單位和項目,
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對外開具保函問題。
第十二條 放寬外經企事業單位對外融資擔保權。省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外經單位的資信情況,
為企業核定一定數額的對外融資擔保額度,由企業自擔風險,在外融資。
第十三條 加強外派勞務培訓管理工作,由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根據全省對外承包勞務發展和國際工程勞務市場的需求,
制定並組織實施培訓計劃,造就一支過硬的勞務儲備隊伍。
第十四條 凡在對外承包勞務中能帶動國內機電產品出口的外經企業,享受鼓勵出口的優惠規定。對有實力、
有開展外貿業務基礎的外經企業,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為其申報外貿經營權。
第十五條 為鼓勵省內外各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為本省聯系介紹外經業務,對實施的對外承包勞務項目,
由具體承辦單位按合同額0.3-0.5%的比例,獎勵單位或個人。國際援助項目按外方援助金額2-5%的比例,
由項目受益單位獎勵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對外經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市、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進行通報表彰,
受表彰的單位和主管部門可對有關人員和部門進行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建立外經工作協調制度,由省政府或授權省外經貿主管部門不定期召開外經協調會議,
解決外經業務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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