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長程安東近日簽署陝西省人民政府第78號令,發布《 陝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 》,
該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中明確界定了統一征地的概念是指“根據建設項目需要,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後,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統一征地”與傳統的征地方式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建設用地單位不再與被征地單位或者農村村民討價還價商定征地事項,
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解決征地實施過程中各種問題。
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統一征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這項工作,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
《辦法》規定了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責任落實和保障措施以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統一征地前期準備工作的內容、
方式,強化了統一征地管理和服務職能;對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和其他依法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按項目
統一征地的程序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按批次統一征地的程序分別作了規定,
明確了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方法和內容,使統一征地工作程序化、規範化、法制化;
規定了統一征地各項費用的標準和使用範圍,便于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監督。
《辦法》對在統一征地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拒絕、阻撓統一征地,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一征地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強化了統一征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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