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鼓勵擴大對外勞務合作規模若干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一、稅收
(一)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幫助下崗失業職工、三峽庫區移民和貧困人口到境外就業,
經重慶市外經貿委(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批準在外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包括中途探親、船舶停靠、短期休假),
或兩年合同關系結束,與外方續簽合同,再予外派一年以上的,累計合並執行合同三年的,可視其招用人員的數量,
享受以下政策﹕
凡1年內幫助100名以上(50-100名)的下崗失業職工、三峽庫區移民和貧困人口實現境外就業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
除按規定享受勞動服務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外,對企業當年辦理外派勞務人員所得手續費(如手續費中含有代墊費用,
代墊費用可按稅法有關規定的項目扣除)應交的營業稅,在年終經當地稅務所審核後,
給予辦理外派人員所得手續費應交的營業稅減征50%(30%)的照顧;
(二)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取得收入年度起,外派勞務人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50%,
外派勞務人數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申請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須準備《申請稅收減免報告》,
編制《招用下崗和失業職工名冊》、《招用三峽庫區移民名冊》、《招用貧困人口名冊》,
並附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見十九條規定)一式兩份,分別按(四)(五)條要求報送,
(四)申請企業將上述全套材料報送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移民部門、相關區縣扶貧辦審核其招用下崗和失業職工、
庫區移民、貧困人口的人數及比例,對所審核的企業簽署確認意見,並負責提供落實稅收減免政策的協調服務。
(五)申請企業完成招用人員審核後,須向當地稅務所提出稅收減免申請,並附減免稅要求的有關全套材料。
(六)凡企業享受對外勞務合作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實施以緩代免的辦法。
二、財政
(七)當年與上年相比新增外派勞務人員在15-50人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獎勵人民幣5000元,
51-80人獎勵人民幣10000元,81-100人獎勵人民幣15000元,101人以上獎勵人民幣20000元。
(八)凡幫助我市(酉陽、石柱、黔江、彭水、忠縣、巫溪、城口、秀山、雲陽、武隆和萬州天城、五橋)
國定貧困縣(按國務院國開發[1994]5號文件通知中所列區縣屬重慶市轄區的)的各類人員實現境外就業
(勞動關系穩定在一年以上)的,每外派1人獎勵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人民幣400元。
(九)各區縣(自治縣、市)有關勞動部門、扶貧辦以及由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委托各區縣(自治縣、市)
公司當年組織外派勞務人員100-200人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201-500人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501-800人的,
獎勵人民幣7萬元;801-1000人的,獎勵人民幣9萬元;1000人以上獎勵人民幣15萬元。
(十)以上對外勞務合作獎勵金在本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生效後的三年內,由市財政負責。三年後按另行出台的辦法執行。
(十一)申請上述各項獎勵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申請創業),準備申請對外勞務合作財政獎勵金報告,
編制《招用外派勞務人員名冊》,並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見十九條第4、5、6、7款規定)一式兩份,
分別按(十三)(十四)條要求報送。
......
10/1/2001 page 1 of 2
... page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