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公布: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 從2002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適
應,並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的規定和
產業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
外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
第三條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
期編制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外商
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
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
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可以列明不允許外商
獨資經營以及應當由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外商投資項目。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
(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
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
新材料的;
(三)屬于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擋此,開拓新市場,擴大產品
外銷,增加出口的;
(四)屬于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心技術、新設備的;
(五)屬于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屬于下列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
(二)屬于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產業的;
(三)屬于從事稀有、貴重礦業資源勘探、開采的;
(四)屬于需要國家統籌規劃的產業的;
(五)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的其他項目。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調空的需要,分別列入限制類(甲)或者
限制(乙)。
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屬于對環境照抄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屬于佔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或者危害軍事設施安
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屬于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五)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項目。前款規定的外商投資項
目,任何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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