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0日,國務院決定對進口設備稅收政策進行調整,自1998年1月1日起,
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政策的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和技術,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
值稅。
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目的
積極引進國外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產業生級
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
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特點
體現內、外資項目平等的原則
突出產業政策導向
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簡化手續,易于操作
可享受進口設備免稅的投資項目範圍
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兩類貸款項目)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項目)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乙類項目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投資項目
《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列明的項目
國務院批準的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減免待遇的其他項目
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的設備範圍
進口的設備必須是自用得進口散播和技術(不允許轉賣)
外商投資企業、倆類貸款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加工貿易外商不作價進口
設備中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的設備外的
所有設備
國內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中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
商品目錄》所列設備的所有設備
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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